(2018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校外实习是高等院校人才培养过程中一个重要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是帮助学生真正接触工作岗位、了解职业需求、将所学知识和能力运用于实际并逐步提高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活动,在整个高校人才培养体系中居于重要的地位,为推动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提高校外实习教学质量,维护学生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实习工作的领导
第二条 学生的校外实习工作由学院主管教学的院领导统筹安排,由教务处协调各系开展,各系的系主任是学生实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系主任要明确各副主任、辅导员、教师和教学辅助人员在实习工作中的分工,要加强实习指导教师队伍的建设,及时处理涉及学生安全和实习秩序的问题,保证实习安全、有序地完成。
第三条 主管教学的副主任是校外实习工作的具体组织者,应当负责联系实习基地、制定实习计划、签订实习协议、分派和监督实习指导教师开展工作、制定实习大纲、建立学生实习档案、评定学生实习成绩等工作。
学生集体实习的应当组成实习小组,由班、团干部和学生党员负责开展自主管理,处理好实习生活中的各种问题。
第三章 实习时间及学分、成绩评定
第四条 毕业前学生连续实习的时间不得少于8周, 达到规定时长后返校进行毕业设计(工科)或撰写毕业论文(文科)。如果学生利用其他时间完成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其实习时间可以相应延长。
第五条 专科学生实习原则上定在第六学期,鼓励学生在第五学期结束后的假期即开始实习;本科学生实习原则上定在第八个学期,鼓励学生在第七学期结束后的假期即开始实习。各专业可以根据本专业实际情况安排实习开始时间,经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领导审批后执行。专科生在第五学期、本科生在第七学期申请实习的必须严格依照《学生单独提前实习管理办法》进行申请和审批,各系应当从严控制。
第六条 学生实习达到规定时间,成绩在60分以上,可获得教学计划规定的8个学分,学生未能获得实习学分的不能正常毕业。
第七条 学生的实习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单,实习成绩采用百分制,实习单位给出的成绩占60%,所在系给出的成绩占40%,所在系给出成绩时应当充分考虑其实习时间、实习表现、实习报告以及实习指导教师意见等因素。
第四章 实习的组织与实施
第八条 各系统一组织学生实习是学生主要的实习形式,各系可允许学生经审批后到其自行联系的单位实习。
第九条 各系统一组织学生实习的学生必须按照系的安排前往实习基地(单位)进行实习,不得以已经自行联系实习单位为由拒绝参加。凡不服从安排的一律不能获得相应学分而将影响其毕业。
第十条 学生参加各系统一组织的实习必须服从管理,严格遵守学院和实习单位相关的制度,不得中途擅自退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实习岗位的学院给予处分且学生将不能获得相应学分而影响其毕业。
第十一条 各系一般情况下不宜以学生留校参加毕业设计、撰写毕业论文来替代毕业实习,在学生已经报到而系尚未与实习单位联系好实习事项的情况下所在系可利用相应时间对学生进行岗前培训或对其进行毕业设计、撰写毕业论文予以必要的指导。
第十二条 专科生在第六学期、本科生在第八学期参加系统一组织的实习或自行联系单位实习的都要签订《三方实习协议书》并填写《实习登记表》,专科生在第五学期、本科生在第七学期单独提前实习的除签订《三方实习协议书》并填写《实习登记表》还应当填写《单独提前实习审批表》。
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本人应当签订三方实习协议书,明确各自责任、权利与义务。实习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名称、地址和主要负责人(系主任),实习学生的姓名、住址和注册学号;
(二) 实习期限;
(三) 实习内容和实习地点;
(四) 实习时间、休息休假;
(五) 实习劳动保护;
(六) 实习报酬;
(七) 意外伤害保险;
(八) 实习纪律;
(九) 实习终止条件。
实习协议除前款规定的必备内容外,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本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实习协议必须经过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本人签字盖章,如存在弄虚作假情况,不予认定相应学分。
实习单位拒绝签订《三方实习协议书》的,学生不得在该单位实习,应按照系的安排前往实习基地(单位)实习或自行联系其他愿意签订《三方实习协议书》的单位实习。
《单独提前实习审批表》审批完毕后复印,系和教务处各存档一份;《实习登记表》填写一份后复印二份,系和教务处、就业处各存档一份;《三方实习协议书》填写四份,学生本人、实习单位、系、教务处各存挡一份。
中途变更实习单位的,应及时重新填写表格、与新单位签订三方协议并提交所在系和教务处。
第十三条 组织安排学生实习,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学生实习提供必要的实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实习劳动环境。不得安排低年级学生到企事业单位顶岗实习;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实习劳动;不得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不得通过中介机构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实习工作。
第十四条 实习单位应向顶岗实习学生支付合理的实习报酬。实习报酬应当按照协议规定根据学生的劳动性质按工作量和工作时间计发,以货币形式直接发给学生本人,学校不向学生收取实习费、培训费、管理费、安置费、实习押金等各种费用。
企业接收学生实习并支付给学生的实习报酬,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等有关规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十五条 各系的职责:
(一)于每年11月制定下年度教学实习计划,并报教务处备案。
(二)按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培养目标的要求编制实习大纲,于实习前发放实习工作手册。
(三)统一组织实习的,认真选择好实习地点,选择实习场所应注意:
1.专业基本对口,能满足实习大纲要求。
2.就地就近,相对稳定。
3.选择生产较正常,技术管理较先进,对学生教学实习较重视的场所。
4.充分利用学校现有校外实习基地。
5.便于安排师生食宿。
(四)确定足够数量实习指导教师。指导教师由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领导能力的专任教师担任,选派实习指导教师的选择次序为:无课教师、工作量不满的教师、满工作量的教师,校外兼职教师。教师无故拒绝接受实习指导任务的按照拒绝接受教学任务处理。教师实习指导要覆盖全体实习生,不得有遗漏。
(五)做好实习的动员工作。实习前向学生进行实习动员,讲明实习目的及要求,宣布纪律,认真进行安全教育并组织讨论,确认学生都已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保险。
(六)做好实习检查和总结工作。实习结束后召开实习总结会议,听取指导教师的汇报,作好实习总结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六条 各系对统一组织的、学生人数在十人左右的集中实习应当派出带队实习指导教师,带队实习指导教师应当在实习单位或实习单位附近住宿以便于管理和服务学生。
对分散实习的派出巡视实习指导教师对实习情况进行巡查,帮助学生解决问题。巡视实习指导教师对由其负责的在学校周边10公里以内分散实习的学生,每月必须到实习单位检查、指导2次(若学生所在实习单位有我院签约并支付课酬的外聘兼职实习指导教师的,巡视指导教师每月到实习单位指导1次);对在距学校超过10公里、不足40公里实习的学生,指导教师每月到实习单位检查、指导不少于1次,视频及其他通讯方式指导不少于2次;对在距离学校超过40公里实习的学生,指导教师可采用视频及其他通讯方式进行指导,每月指导不少于3次。
在以上的检查、联系之外各系可根据本系具体情况对实习指导教师和学生的联系方式与次数另行作出具体的规定。同时做好实习指导过程的记录。
实习指导教师可以相对固定也可以在进行一定时间后轮换,应当要求缺少实际工作经历的教师尤其是青年教师积极参加实习指导工作,在指导学生的过程中接触企业、熟悉具体岗位工作,以提高实际操作能力,提升其职业素质。
第十七条 专任教师指导实习报酬按照以下规定计发:
(一)带队实习指导教师按照满工作量计发;
(二)巡视指导教师指导分散实习的学生经审核达到学院要求的按以下标准计发,未完全达到要求的酌情减发或不予计发。
1.学校周边10公里以内每生每月走访当面指导2次计3课时(因实习单位有我院签约实习指导教师只走访1次的计1.5课时);
2.对于距学校超过10公里以上、不足20公里的每生每月走访当面指导1次加通讯指导2次计3课时;
3.对于距学校超过20公里以上、不足40公里的每生每月走访当面指导1次加通讯指导2次计4课时;
4.通讯方式进行指导每月不少于3次,共计1.5课时。
(三)指导学生数上限应按照以下数量推算:
1.无课教师每月巡视指导工作量合计不应超过90课时;
2.有课教师授课工作量加巡视指导工作量每月不应超过60课时。
(四)走访当面指导的,若二人以上在同一单位实习的,计算工作量时自第二人起减四分之一计算,自第六人起减三分之一计算。
指导实习工作量由各系统计、初审,教务处复核。
第十八条 毕业班辅导员应对所带班级学生完成实习进行思想教育、安全教育、信息交流和跟踪管理。在实习期内对距离学校不超过40公里实习的学生要进行每生不少于1次的走访检查。
第十九条 专任教师和辅导员走访实习学生产生的公共交通费用实报实销(若无公共交通相关票据,可比照乘坐等距离的公共交通工具产生的费用发放交通补贴),餐补按照学院有关文件确定的标准发放,不另行补贴电话费。
第二十条 外聘兼职教师指导实习的工作量,按照《广东科技学院外聘兼职教师报酬计算办法(暂行)》广科院字(〔2014 〕216号)有关规定计算。
第五章 实习报告与毕业设计、毕业论文
第二十一条 学生实习结束后应当撰写实习报告。
第二十二条 各系可视情况同意专科生延长实习并以实习报告替代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用以替代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的实习报告其形式和内容的要求应当高于普通的实习报告。用实习报告替代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经审核合格的可获得教学计划规定的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学分,但成绩单上毕业设计(论文)项不填写分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