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属各部门:
为做好我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规范管理工作,学院研究制订了《广东科技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学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广东科技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学分管理办法
广东科技学院
2017年12月13日
广东科技学院办公室 2017年12月13日印发
附件:
广东科技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学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培养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鼓励大学生积极参加课外创新创业和社会实践活动,保障我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工作的有序开展,促进我院大学生创新创业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创业学分由理论学分和实践学分构成。以广东科技学院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创新创业课程模块为依据,理论学分通过创新创业理论课程学习获得;实践学分通过创新创业训练实践活动获得。
第三条 凡就读于我院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在校期间必须修读创新创业课程并获得2个学分,才能完成学业,获得毕业资格。实践学分可以冲抵教学计划中相关选修课程(公共选修课、专业任选课)的学分,但冲抵选修课程学分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学分。
第四条 创新创业学分由教务处统筹管理,其他各职能部门、各系部协同管理。
第二章 创新创业学分的构成
第五条 创新创业理论学分通过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创新创业理论课程学习,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
第六条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通过以下途径获得:
(一)发明创造获得国家专利者;
(二)参加市级及以上知识技能竞赛(如大学生工业设计大赛、工科大学生实验综合技能竞赛、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大学生英语演讲比赛、大学生广告艺术大赛、大学生工程训练综合能力竞赛、大学生电子设计大赛、大学生计算机设计大赛、大学生机械创新设计大赛、“挑战杯”大学生系列科技学术竞赛等),获得奖励等级者(同一次竞赛以获得最高奖励计);
(三)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大学生跨境电子商务创新创业大赛、广东“众创杯”创业创新大赛、“创青春”广东青年创新创业大赛等由政府部门组织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奖励等级者(同一次竞赛以获得最高奖励计);
(四)参加各级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验收合格者;
(五)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公开出版发行的省级及以上刊物(含学院学报)上发表学术论文,在报刊、杂志等媒体上发表文学、艺术、新闻等作品者;
(六)在团中央、团省委、校团委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中,被评为国家级、省级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参加由学校团委组织的青年志愿者活动、假期社会实践、社会调查、各类公益和社团活动等;
(七)参加培训考试(非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获得与专业相关的技能证书者;
(八)学生选修创业实践类课程或项目通过考核者;
(九)参加市级以上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声乐比赛、器乐比赛、舞蹈比赛、绘画比赛、书法比赛、摄影比赛等分别获得国家级前六名、省级或市级前三名者;
(十)市级以上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体育比赛分别获得国家级前八名、省级前六名或市级前三名者;在校运会上打破学校记录者;
(十一)本管理办法认定范围外新增的创新创业实践,由系、部门或组织单位提出申请,报教务处,通过专家认定核准后,可纳入认定范围。
第三章 创新创业学分的认定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创新创业学分的认定范围和标准按如下规定执行。
1.知识技能竞赛
项目 |
标准 |
获得学分 |
认定标准 |
|
知识技能竞赛 |
国家级 |
一等奖 (含特等奖) |
4.0 |
1.学生提供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获团体赛奖项的,负责人所获学分按上表中的分值,其他学生减0.5学分。 |
二等奖 |
3.0 |
|||
三等奖 |
2.0 |
|||
优秀奖 |
1.0 |
|||
省级 |
一等奖 (含特等奖) |
3.0 |
||
二等奖 |
2.0 |
|||
三等奖 |
1.0 |
|||
市级 |
一等奖 (含特等奖) |
2.0 |
||
二等奖 |
1.0 |
项目 |
标准 |
获得学分 |
认定标准 |
发明国家专利 |
第一专利权人 |
5.0 |
1.提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以上成果均指第一完成人,多人合作者依次递减0.5学分,最低按0.5分计算。 |
实用新型专利 |
第一专利权人 |
4.0 |
|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
第一专利权人 |
4.0 |
|
外观设计专利 |
第一专利权人 |
2.0 |
项目 |
项目及标准 |
获得学分/篇 |
认定标准 |
发表 论文 |
SCI、EI、 CSSCI、CPCI-S 收录 |
6.0 |
1.以广东科技学院学院为第一作者单位发表的学术论文。 2.以上成果均指第一完成人,多人合作者依次递减0.5个学分。 3.提供论文的发表论文的原件及复印件(含封面、目录、正文、封底) |
中文核心期刊 |
4.0 |
||
公开出版的 学术期刊 |
2.0 |
||
发表 作品 |
国家级 |
3.0 |
在报刊、杂志等媒体上发表文学、艺术、新闻等作品。 |
省级 |
2.0 |
||
市级 |
1.0 |
项目 |
标准 |
获得 学分 |
认定标准 |
|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 |
国家级 |
4.0 |
项目验收合格,负责人按表中分值赋分,参与人依次递减0.5学分,最低计0.5学分。 |
|
省级 |
3.0 |
|||
市级 |
2.0 |
|||
校级 |
2.0 |
|||
创新创业竞赛 |
国家级 |
一等奖(特等奖) |
6.0 |
提供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由创新创业学院认定) |
二等奖 |
4.0 |
|||
三等奖 |
3.0 |
|||
省级 |
一等奖(特等奖) |
4.0 |
||
二等奖 |
3.0 |
|||
三等奖 |
2.0 |
|||
市级 |
一等奖(特等奖) |
3.0 |
||
二等奖 |
2.0 |
|||
三等奖 |
1.0 |
|||
校级 |
|
1.0 |
||
自主创业 |
吸纳大学生就业人数在3-5人的公司 |
2.0 |
学生自主创办注册的公司,需审核正常运营8个月以上的财务台账、报表、企业年营业收入证明、企业纳税证明、就业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工资台账等有关证明(由创新创业学院认定)。 |
|
吸纳大学生就业人数在6-10人或年销售收入在100万元以上的公司 |
4.0 |
|||
吸纳大学生就业人数10人以上或年销售收入300万元以上的公司 |
6.0 |
|||
创业培训 |
参加SYB创业培训及其他政府部门组织的创业培训 |
3.0 |
有培训结业证书(由创新创业学院认定) |
项目 |
标准 |
获得学分 |
认定标准 |
社会实践先进个人或青年志愿者活动先进个人 |
国家级 |
4.0 |
提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省级、市级 |
3.0 |
||
校级 |
2.0 |
||
各类公益和社团活动 |
|
1.0 |
由团委认定 |
学生应征入伍并光荣退役 |
|
2.0 |
需提供退役证书 |
项目 |
标准 |
获得学分 |
认定标准 |
参加演讲、辩论、演出、音乐作品、美术、书法、艺术设计、摄影及体育竞赛等文体活动 |
国家级 |
3.0 |
提供获奖证书或获奖证明材料及复印件,参加文体活动学分最多计2次(由团委认定)。 |
省级 |
2.0 |
||
市级 |
1.0 |
||
校级 |
1.0 |
|
备注:可转换公共选修课学分;获得省级及以上知识技能竞赛奖项可转换专业任选课学分。
2.发明创造
备注:可转换公共选修课学分;其中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可转换专业任选课学分。
3.发表论文或作品
备注:可转换公共选修课学分;其中被SCI、EI、CSSCI、CPCI-S收录,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报纸等媒体上发表作品可转换专业任选课学分。
4.创新创业活动
备注:可转换公共选修课学分。
5.技能证书
学生参加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外通过培训考试获得与专业相关的技能证书,由所在系部进行创新创业学分认定,上报教务处,最高不超过2学分。可转换专业任选课或公共选修课学分。
6.社会实践活动
备注:可转换公共选修课学分。
7.其他
备注:可转换公共选修课学分;获得省级及以上表彰可转换专业任选课学分。
第四章 创新创业学分的认定程序
第八条 创新创业学分认定流程
(一)认定时间:每年9月份集中受理上一学年学生的创新创业学分(应届毕业生提前至毕业前受理)。
(二)学生申请:学生本人按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及标准提交创新创业学分申请,填写《广东科技学院大学生创新学分申请表》,提交相关证明及复印件1份(如:刊物原件、专利证书原件、竞赛获奖证书原件、技能证书原件等)。
(三)审核认定:系部依据本办法在规定时间,根据学分认定材料进行初审(部分项目初审前需经创新创业学院或团委认定)。对已通过审核认定的学生证明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存档,将审核结果进行汇总。汇总表由系部教学副主任签字认定,并加盖系部公章。纸质汇总表交教务处核实并进行公示后,在教务管理系统中将创新创业学分录入学生成绩档案。
(四)不能获得创新创业学分的情况:
(1)未经学校相关部门认可的项目、成果等;
(2)非法出版物刊登的文章或作品;
(3)提供的材料不齐全或弄虚作假。
在创新创业学分申报和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者,将取消学生已获得的创新创业学分,并将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和单位给予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