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28 号《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及教育部教社政 [2004]6 号文《关于切实加强学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相关文件的指示精神,为确保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让学生有一个清洁、文明、和谐、安全的生活环境,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常规管理
第二条 凡入读本校的全日制学生,必须在校住宿,任何学生不得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
第三条 学生宿舍由学校宿舍管理科统一安排、调配和管理,学生必须在指定的楼号、房间和床位住宿,不得擅自调换,不得随意搬移房内设施。
第四条 学生进出宿舍必须出示学生证,校外来访人员须凭本人身份证履行登记手续,经宿管员同意后方可进入宿舍内探访并在约定时间内离开宿舍。
第五条 宿舍区内严禁学生私自从事经商活动,一经发现有擅自经商行为的学生,宿管科有权进行严厉制止,初犯者全校通报批评;屡教不改或不服从管理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记过处分。禁止外来人员进入学生宿舍内推销产品或买卖物品,一经发现,立即上报学校保卫处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条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入异性宿舍。
第七条 保持宿舍内部环境整洁,讲究个人卫生,严禁乱写、乱贴、乱倒、乱丢、乱吐等不文明行为。
第八条 严格遵守宿舍作息时间,休息时间禁止大声喧哗、开高分贝音响、打球等妨碍他人休息的活动;每周日至周四晚 23:00 前必须返回宿舍按时就寝 , 23:00 后到达宿舍将视为晚归,周末及节假日可延长至 23:30;节假日正常上课,则门禁时间按照 23:00 执行。若超过规定时间到达宿舍,学生应主动出示学生证配合宿管员做好晚归登记;不配合登记视为严重违纪,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第九条 严格遵守晚熄灯规定。每晚 23:00 学生宿舍要按时熄灯,晚值班老师以及学生干部将会对未按时熄灯的宿舍予以登记、扣分,对屡教不改的宿舍将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同时取消本学年度该宿舍的“星级”宿舍创建、评比资格。
第十条 严禁在宿舍内喂养宠物。
第十一条 休学、退学及毕业生离校前,应按要求办理宿舍退房手续。毕业生需凭相关证明领取毕业证。
第十二条 禁止私自换锁,借用宿管员值班室的备用钥匙,必须出示学生证做好相关登记,并且要在规定时间内按时归还。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严禁学生参与各种邪教组织,以及在宿舍宣扬邪教思想;严禁学生在网上浏览、传播诋毁党和国家以及分裂民族的言论;严禁学生浏览、传播黄色、赌博网站。第十四条 每晚 22:30 分后,严禁学生离开宿舍。如学生突发疾病需前往医院就诊或家中急事需回家的学生,要联系辅导员老师说明情况,经辅导员老师同意,在值班宿管员处做好相关登记后方可离开宿舍。
第十五条 严禁擅自进入水、电、网络等主控室;严禁擅自启动和关闭水电、网络设施的开关阀门。
第十六条 严禁在宿舍内酗酒、闹事、打架斗殴、赌博。
第十七条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进入宿舍。
第十八条 严禁携带管制刀具或其它凶器进入宿舍。
第十九条 严禁在宿舍楼内点蜡烛、爆竹,焚烧物品;严禁使用煤气炉、煤油炉、酒精锅等明火设施。
第二十条 严禁在宿舍内进行做饭、煲汤等行为。因身体等特殊情况需使用生活服务站电器设备的学生,可按流程进行申请,在宿管值班室做好登记,方可到生活服务站使用电器设备。
第二十一条 严禁在宿舍内使用电饭煲、电炒锅、电磁炉、电热水壶、电热杯、热得快、蒸蛋器、电冰箱、电暖风、电热毯、卷发棒等加热类、存在安全隐患的电器;严禁私自接、拉、安装电线。
第二十二条 严禁攀爬窗户、翻窗入室;严禁攀爬护栏;严禁进入楼顶天台。
第二十三条 学生离开宿舍 , 一定要锁好门、窗,增强防盗意识。
第二十四条 学生离开宿舍,贵重物品切勿放在宿舍内,应随身携带。
第二十五条 严禁坐在走廊护栏及窗台上玩耍、聊天。
第二十六条 严禁在楼梯间、走廊通道、安全疏散出口等地方晾晒衣物、堆放杂物或停放自行车。
第二十七条 严禁在空调室外压缩机或阳台护栏上摆放杂物或晾晒衣物,衣物须到指定地点进行晾晒。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宿舍内水电设备、门窗、家具、空调、网络等设施均为学校固定资产,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住宿人员应爱护室内设施并正确使用。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布置宿舍时不得使用铁钉、油漆、刀具、涂改液、宣传颜料、双面胶、浆糊等有损门窗、家具、墙壁整洁的材料,违者责令其恢复原貌,并视情节轻重赔偿损失。
第三十条 住宿学生不得私自增减、拆卸、调换、损坏、丢弃宿舍内财产。财产维修按照学生宿舍报修程序进行,属正常损耗的维修服务中心将免费维修或更换;人为损坏的视损坏程度实施赔偿;原因不清、责任不明或不愿指证责任人,按本宿舍人员数均摊;故意损坏财产者,除照价赔偿外,并处以两倍罚款及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的处分。
第五章 服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24小时供应宿舍照明、插座用电以及走廊、楼梯照明用电(特殊情况除外)。第三十二条 学生宿舍每月供电标准为每人每月 8 度,主要用于照明使用以及低功率插座使用,每月初一次性划拨到宿舍;供水标准为热水每人每月 1.6 吨,学生每月可凭学生证到本栋宿管员值班室用校园卡充值热水;冷水每人每月 4 吨。
第三十三条 如出现超额用电情况,学生可到本栋宿舍楼充电处买电即可使用。冷水超额情况每月公布一次 , 超额用水可在广科微生活小程序上缴纳超额部分水费;热水用完,可持校园卡至充值中心购买。
第三十四条 学生离开宿舍时应自觉关闭所有电源、水源开关,凡宿管科发现有不及时关闭电源、水源者,对当事人或全体宿舍成员进行全院通报批评,对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的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