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转学工作,维护教育公平公正和学生合法权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转学理由
第二条 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其中患病转学应为不转学就难以完成学业或无法有效治疗等情形;确有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情形。
第三章 转学条件
第三条 申请转学的本专科学生高考分数应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 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和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3.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5. 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6. 拟转入高校地址在东莞市范围内的;
7. 跨学科门类的;
8. 根据学籍管理规定应予退学或开除学籍的;
9.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章 转学程序和材料
第五条 转出程序1. 每年 4 月或 10 月份,由学生本人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院务会议同意后填写《广东省普通高校转学备案表 ( 本专科生 )》并送教务处。
2. 教务处对《广东省普通高校转学备案表 ( 本专科生 )》等转学材料进行审核,并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3. 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学校办公室将结果在学校网站公示 5 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学生凭经校长签发同意转出意见的《广东省普通高校转学备案表 (本专科生)》等材料向转入高校申请转学。
第六条 转入程序
1. 申请转入我校学习的其它高校学生,应当于每年 4 月或 10 月份,凭经所在高校校长签发同意转出的《普通高校转学备案表 ( 本专科生 )》和转学备案证明材料送我校教务处。
2. 教务处对学生转学条件和转学备案证明材料等进行核实,并经招生就业处审核,学生拟转入二级学院院务会议同意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
3. 校长办公会审定后,学校办公室将转入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在学校网站公示 5 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由校长签署接收函。学校正式行文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七条 省内转学的,由转入高校正式行文报省教育厅备案;跨省转学的,由转入、转出高校分别发文报所在省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证明材料
1. 学生转学理由证明材料:因患病申请转学 ( 包括转出和转入 ) 学生,需提供经我校和拟转入高校共同指定医院的检查证明,检查证明需盖有“疾病诊断证明专用章”;因特殊困难转学学生提供特殊困难情况说明,并附相应证明材料。
2. 学生录取名册复印件:拟转出学校提供的学生当年录取名册(含录取分数)。
3. 拟转入学校招生部门出具的拟转入专业在学生生源地当年录取分数线的证明。
4. 拟转入学校招生委员会或招生监督部门出具的同意该生转入的证明。
5. 拟转入学校(学院)集体研究会议纪要(含转入学生名单和表决情况)。
6. 拟转入学校集体研究会议纪要(含转入学生名单和表决情况)。
7. 拟转入学校校长签署的接收函。
8. 转出学校公示情况及结果(提供学校网站公示截图,公示结果由公示部门出具)。
9. 拟转入学校公示情况及结果(提供学校网站公示截图,公示结果由公示部门出具)。
第五章 成绩与学分
第九条 通过转学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应当按照就读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修读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合格,方可毕业。1. 经广东省教育厅备案后从外校转入我校的学生,其在原来学校修读课程,符合我校就读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成绩和学分,教务处审核后予以承认。
2. 凡与我校就读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不相符的,由学生补修相关课程并参加下一年级的课程考试,合格后计算学分。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十条 严格规范转学工作,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1. 我校不接收未经省教育厅备案的学生先行入学就读。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接收未经教务处许可的学生进班学习或旁听。
2. 经党政联席会签署同意转出的学生,在省教育厅备案批复下达前仍为我校学生,不得擅自到接收学校先行就读。擅自离校达 15 天以上的,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处理,我校不予办理学籍网上转移手续及档案转移手续。
3. 凡在转学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转学材料、伪造各级部门意见等情况,骗取转学批复者,一经查实,一律以开除学籍处理。
4. 工作人员如在办理过程中弄虚作假,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因违规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除追究违规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外,根据领导干部问责相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责任。涉嫌违纪的,按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