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科技学院教师工作量规定及计酬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教学改革,保证教学活动质量,充分调动教师参加教学、科研等工作的积极性,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专任教师及校内兼课教师。
第三条 教学工作量分教学任务书中所规定的常规课程教学任务和经教务处批准的非常规教学任务。未经审批的教学活动,一律不计入教学工作量。
第四条 教学工作量的计算以标准课时为基本单位。一名教师针对一个自然班讲授一门课程中的一节课,并承担备课、课外辅导答疑、批改作业等教学工作为1个标准课时。非标准课时的教学活动计算以该教学活动的时长为基准,按特定的系数折算为标准课时。
第五条 教学工作量的基本构成为:常规授课工作量+实践性教学工作量+其他非常规工作量。
第六条 常规授课工作量的计算
(一)必修课工作量=实际授课课时×课程门数系数×班级人数系数
1.课程门数系数:学期内同时讲授二门及以上课程,面向同层次学生,课程名称、教材均不相同计课程门数系数;面向不同层次学生,课程名相同也计课程门数系数。以课时量最多的为第一门课,第二门及以上课程按1.1系数。
2.班级人数系数:55人以下计1.0系数,每超10人(含)加0.05系数,最高计2.0系数。
(二)选修课工作量=实际授课课时×班级人数系数
班级人数系数:原则上低于30人不开班,55人(含)以下计1.0系数,每超20人(含)加0.05系数,最高计2.0系数。
第七条 实践性教学工作量的计算
(一)指导实践课(各类以课时为单元的实验(训)课等)
1.任务内容:准备、讲解、示范、指导、批改报告或点评。
2.指导实践课工作量=实际指导课时数×0.7。
(二)指导专项实践(各类以整周为单元的实践课程、实践环节)
1.任务内容:准备、讲解、示范、指导、批改报告或总结。
2.指导专项实践工作量=指导天数×4课时/天。
(三)指导校外见习、社会调查
见习、社会调查带队工作量=指导天数×4课时/天。
(四)指导实习
按照学院《学生实习管理办法》规定计算工作量。
(五)批阅、评定毕业实习报告
1.任务内容:批阅、指导修改、评定以及成绩提交与报告报送。
2.批阅、评定实习报告工作量=指导学生人数×1.2课时/人。
(六)指导毕业论文(设计)
1.任务内容:下达任务书、开题指导、检查与指导、修改、评分、成绩提交与论文(设计)报送。
2.指导毕业论文(设计)工作量=指导学生人数×指导系数(课时/人)。
①专科指导系数为:毕业论文为3.6课时/人,毕业设计4.8课时/人。
②本科指导系数为:毕业论文为7.2课时/人,毕业设计9.6课时/人。
③毕业设计类论文须严格执行《广东科技学院毕业论文(设计)规范》。第二条中毕业设计的有关标准,不能按照规范要求提供作品、工程图、软件和设计说明书的,不应按照毕业设计计发工作量。
(七)毕业论文(设计)交叉评阅
交叉评阅工作量=交叉评阅论文(论文)数量×3课时。
(八)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含开题答辩)
1.参与答辩工作量=1课时/小时。
2.担任答辩组秘书工作量=1.2课时/小时。
第八条 其他非常规教学工作量的计算
(一)辅导各类知识、技能、文体竞赛
1.辅导工作量=实际指导课时×0.6。
2.辅导前须上报赛前辅导安排,教务处与二级学院抽查核实。
(二)学术讲座(不少于90分钟)工作量
1.面向学生计4-7课时,面向教师的计7-10课时。
2.课题、对象、主要内容等应先行报批,在审批时确定应计课时数。
(三)试卷命题工作量
每份计3课时;凡从题库中抽取并组合、调整试题的,每份计1.5课时。
(四)阅卷课时工作量
阅卷工作量=阅卷份数/30课时。
(五)校内常规考试监考
周一至周五以每人每场40元的标准计发报酬;周末、节假日以每人每场60元的标准计发报酬;在考试周进行的监考以每人每场100元的标准计发报酬。
(六)指导年青教师工作量
1.每学期每辅导1人计6课时。
2.学期初二级学院将具体指导安排及要求报质量监控办公室备案。质量监控办公室根据指导人的总结和二级学院签署意见,确认后分学院统一计算工作量。
3.二级学院院长和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每学期应指导一位年青教师,但不另计工作量。
(七)编写课程标准(教学大纲)工作量
经二级学院、教务处审核并正式公布的,专科每份计4-6课时,本科每份计6-8课时。
(八)编写实验(训)指导书工作量
经二级学院、教务处审核并正式公布,以单个(项)实验(训)为单位,每个(项)计2课时。
(九)修订课程标准(教学大纲)实验(训)指导书工作量
经二级学院、教务处审核并重新公布的,每份计1-2课时。
(十)实验(训)室管理工作量
1.实验(训)室管理员进行设备维修与保养、卫生与安全管理以及辅助主讲教师进行实训教学,按照《关于实训员工作相关问题的规定(试行)》计算工作量;
2.教师承担设备维修、保养、卫生、安全管理以及辅助主讲教师进行实训教学,可以比照《关于实训员工作相关问题的规定(试行)》计算工作量。
(十一)其他工作量
教师参与所在二级学院或相关职能部门的专项工作,由所在二级学院或相关职能部门根据专项工作难度和时长,向教务处申报非常规教学工作量,教务处复核,经分管教学的校领导审核后,计发相应的工作量。
第九条 教师教学工作量的统计与基数
(一)教学工作量以学期为统计单位,普通专任教师每学期应当完成总数为该学期教学工作日数(由学校依据校历确认并公布)×2.2的学期基数教学工作量。
(二)学期教学工作日包含教学周正常上课各日和考试周内安排考试工作各日(不含节假日、开学报到日、开学前后会议及培训日、运动会等停课集体活动日)。
第十条 教师学期课时酬金计算
标准课时酬金为:教员40元/节,助教45元/节,讲师50元/节,副教授60元/节,教授70元/节。超课时酬金为:教员80元/节,助教85元/节,讲师90元/节,副教授100元/节,教授110元/节。
(一)实际课堂授课教学工作量≤学期基数教学工作量
普通专任教师学期总课时酬金=总课时数×标准课时酬金
(二)实际课堂授课教学工作量>学期基数教学工作量
普通专任教师学期总课时酬金=实际教学总课时数×标准课时酬金+(实际课堂授课教学工作量-学期基数教学工作量)×(超课时酬金-标准课时酬金)。
第十一条 《就业指导》课程教研室和《创业基础》课程教研室的专任教师须完成96课时的课堂授课教学工作量,超出96课时小于等于160课时部分按超课时酬金计发,超出160课时部分不计酬金。
第十二条 专业建设负责人每学期须完成64课时的课堂授课教学工作量,超出64课时小于等于96课时部分按超课时酬金计发,超出96课时小于等于128课时部分按标准课时酬金计发,超出128课时部分不计酬金。
第十三条 教研室主任每学期须完成96课时的课堂授课教学工作量,超出96课时小于等于128课时部分按超课时酬金计发,超出128课时小于等于160课时部分按标准课时酬金计发,超出160课时部分不计酬金。
第十四条 二级学院院长助理每学期须完成64课时的课堂授课教学工作量,超出64课时小于等于96课时部分按超课时酬金计发,超出96课时部分不计酬金。
第十五条 二级学院院长、副院长(不含负责学生工作的副院长)和专职督导每学期须完成32-64课时的课堂授课教学工作量,按标准课酬发放酬金,超出64课时部分不计酬金。
第十六条 科研优长型教师每学期须完成96课时的课堂授课教学工作量,超出96课时部分不计酬金。
第十七条 校内兼课人员每学期兼课不得超过64节,按标准课酬发放酬金。
第十八条 教师在完成教学工作量同时应当完成总数为年度教学工作日(两个学期合计)×0.2的基数科研工作量。
第十九条 按照《广东科技学院科研业绩认定及计分管理办法》,教师每年获得科研业绩分1分以上视为完成科研工作量。
第二十条 科研工作量以年度为统计单位,每年12月31日前教师向科研处报送科研成果,科研处进行认定并在该学期工作量报酬发放前将教师是否完成任务的认定结果报人事处。
第二十一条 对教师每月按(2.2+0.2)×20(日)×标准课时酬金所得之数预发工作量报酬,此部分为提前按概数发放,最终核算后应多退少补。
第二十二条 对每月的实际教学工作量,二级学院、教务处如数进行统计,教师应当签名予以确认,学期末教务处和人事处根据各月统计的数据进行核算,计算出学期实际教学工作量。
第二十三条 教师学期教学工作量酬金在学期实际教学工作量减去学期基数教学工作量后:
(一)所得为正数,按照“学期基数教学工作量×个人基数课时标准酬金+超基数工作量×个人超课时酬金标准”的公式计算的结果;
(二)所得为负数,按照“学期基数教学工作量×个人基数课时标准酬金-不足基数工作量部分×标准课时酬金”的公式计算的结果。
第二十四条 教师学期科研工作量酬金为学期教学工作日×0.2×标准课时酬金。
第二十五条 学期教学工作量报酬与学期科研工作量报酬之和减去教师已发放工作量报酬(学期各月总和),所得为正数则由学校在学期末一次性补发,所得为负数则在学期末从工资中一次性扣回,补发部分依法合理处理纳税问题。
第二十六条 在当年内未完成科研工作量的,在秋冬季学期末工资中一次性扣回已先行发放的科研工作量报酬。
第二十七条 院长助理岗位津贴每月1600元,按月发放。
第二十八条 专业建设负责人月度固定岗位津贴:按专业学生人数规模发放,学生规模≤1000人,每月1000元,学生规模每增加500人,月度固定岗位津贴相应增加100元,最高1500元,按月发放。专业建设负责人年度浮动岗位津贴:考核合格者,发放年度津贴6000元;考核优秀者,发放年度津贴10000元;考核不合格者,不发放年度浮动津贴;年度浮动津贴次年一次性发放。若专业建设负责人同时担任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者,其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月度津贴、学期津贴减半发放。
第二十九条 教研室主任岗位津贴每月800元,按月发放。
第三十条 专业带头人(类课程负责人)、专业骨干教师(类课程骨干教师)按照《广东科技学院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选聘管理办法》开展工作并获得相应报酬,承担任务书列明的专业建设、课程建设、青年教师培养等任务,不再按照本办法另计工作量。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起执行,本办法发布前其他文件规定与此不一致的以此条例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