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科技学院票据管理办法
为加强票据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发票管理规定和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票据的类型
第一条 学校收费所使用的票据,分为税务发票、收款收据。
第二章 票据的管理
第二条 票据管理由财务处票据管理员负责管理。
第三条 票据管理员应严格按照票据管理制度规定对收费员领用、开具、核销的票据进行监督,及时审核收费员应交的各项收入,确保所有收入得到有效的控制。
第四条 收费员不得转借、转让、代开票据;不得拆本使用票据;不得自行扩大票据使用范围;不得擅自损毁;不得丢失。
第五条 票据遗失或被盗,必须及时追查,并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条 收回的票据,需对起止号数和领用时票据进行核实,作废票据是否所有联次齐全并已做“作废”标记;如发现票据存在缺联、缺号或其他问题需对相应的责任人进行追责。
第七条 票据管理员的票据要用合乎规定的保险柜保存,收回或用完的票据存根,要专柜按顺序保存。
第八条 任何部门、个人不得私自印制、购买票据,收取属于学校的收入。
第三章 票据的领用
第九条 票据管理员应建立票据登记簿,严格办理登记手续,清晰地反映票据的领、用、存情况, 收费员领用票据时,票据管理员应对票据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起止号数,本数,领用人签字,发放人签字,领用日期。
第十条 票据管理员根据需要和使用情况,到仓库领取收款收据。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根据收费员的需要到税务部门领用税务发票。
第十二条 收费员应及时到票据管理员处领用所需的票据,核销已使用完的票据。
第十三条 票据管理员、收费员领用新票时,应检查有无缺联、缺号或其他问题,发现有问题的,应及时将整本票据退还发放部门。在未经财务处负责人批准的情况下,一律不准私自处理,更不得私自销毁。
第十四条 票据必须按其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填开收款收据、发票一律要复写,字迹要清楚,内容完整,各联一致,不许省略或涂改。因填写失误而作废的票据应写“作废”字样,并将各联保存在存根上,不得涂改或废弃。
第四章 处罚
第十五条 对私自印制、购买票据,收取属于学校收入的,学校要追缴所收款项和票据,对当事人作辞退处理。
第十六条 对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者,除没收非法所得,停止票据使用、责令其限期纠正外,可视情节处以按票面金额1—2倍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并依法处理。
(1)不按本制度规定填开、取得、使用、保管收款收据、发票者;
(2)擅自出售、转借、代开、销毁收款收据、发票者;
(3)伪造、涂改、撕毁、丢失收款收据、发票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