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科技学院财务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学校财务收支流程,保障学校办学经费安全,提高可持续运转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财政、税务、银行的有关规定和学校内部治理、组织架构、业务特征等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收入
第二条 学校所有业务收入统一归口学校财务处出纳及收费员负责收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收取属于学校的收入款项。
第三条 出纳及收费员收款必须使用从票据管理员处领取的收据或从税务部门领用的发票,不得使用其他来源的票据。
第四条 收费员必须按学校有关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款项,不得擅自收取。
第五条 收费员严格执行学校现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当日收取的款项,当日必须全额存入学校指定的银行账户,并做好现金收入日报表,连同现金存款单送交出纳主管。收费员每日所收款项不可随意挪用或借支他人所用,不得擅自存入个人账户,严禁直接用收入补充备用金。出纳主管收到款项汇总后登记收款日记账,编制学校收入日报表。
第六条 每月25日-28日为结账期限,收费员与出纳主管在结清当月业务的基础上,双方必须在报表上签字,以明确其经济责任。
第七条 出纳主管将收据移交至票据管理员审核,审核通过后,再移交至财务处。
第八条 出纳主管应不定期对收费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报学校董事会严肃处理。
第三章 付款
第九条 学校所有业务的付款事项,由出纳主管负责办理,其他人员不得从事付款事项,不得坐支现金(以下情况除外:1.代客户从出纳主管处报账取得款项的负责人;2.按规定从出纳主管取得备用金负责人)。
第十条 学校实行预算内费用由校长审批付款制度,其中党费及党建经费支出由党委书记审批付款。预算外费用报学校党委会及党政联席会议审批通过,并经董事会审定后由校长审批付款。
第十一条 出纳应定期对学校银行账户进行清理,学校所属银行账户的开立,所用银行印鉴,都必须经校长审核,报学校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后使用。
第十二条 银行印鉴须分开保管。
第十三条 出纳主管不得签发远期支票、空头支票和没有实际交易业务的支票,不得将盖齐印鉴的空白支票带出单位。
第十四条 大额款项不得支付现金,根据实际情况,出纳主管可以保持50000元的备用金,以方便小额零星现金的支付。收费员可以从出纳主管处领取规定数额的备用金,用于小额零星现金的支付。
第十五条 出纳主管应定期将已付款的原始票据分部门整理,送交会计,并做好付款日记账。
第十六条 对从银行直接划款的银行贷款及利息、电费、水费、电话费、税费等,出纳主管应将票据与学校相关部门核实,送校长批示后交财务处。
第四章 票据、账务
第十七条 票据管理员应严格按照票据管理制度规定,对收费员领用、开具、核销的票据进行监督,及时审核收费员应交的各项收入,确保所有收入得到有效的控制。
第十八条 财务处负责学校所有收入、支出的会计账务处理。会计人员应认真审核出纳主管送交的各项收入、支出的原始票据,精准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九条 财务处每月应检查备用金的使用及库存情况,核对出纳主管经管的现金、银行存款的余额,保证账账相符。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