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学校成立控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松山湖校区控烟工作。
第二条 驻松山湖校区校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率先带头控烟,各部门各负其责,做好校区控烟工作。
第三条 校门入口显眼处设立控烟标志,校园所有公共场所设置明显的控烟警语和标志。
第四条 除个人办公室、个人宿舍及卫生间外,校区所有公共场所全面控烟,实现无人吸烟、无烟味、无烟头。
第五条 校区除指定场所外禁止摆放烟缸烟具,校园内不得销售香烟。
第六条 各部门应在世界无烟日、新生入学等重要时间节点,利用课堂、讲座、党团活动等对师生开展控烟教育,讲透吸烟的危害性,普及基本医学知识,使远离烟草成为广大教职员工和学生共识和自觉。
第七条 把遵守控烟规章制度纳入教师考核和学生操行评价。
第八条 控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规定的监督、检查和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