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凡我院在籍学生在学院考试中有违纪、作弊行为,均按本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条有以下行为,但尚不会对成绩的客观真实性产生影响的属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范围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经许可带入却未放在指定位置;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或不服从监考老师调整座位的安排;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四)在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等;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六)使用自带的答题纸或草稿纸,或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
(七)未经监考老师同意,随意走动或擅自离开考场;
(八)开卷考试时传递或借用他人的资料、笔记、书本等;
(九)私自借用计算器、或携带移动通讯设备进入考场但未使用;
(十)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十一)将试卷、答题纸(卡)、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二)在替考者进入考场后考试正式开始前,被替考者主动承认由他人冒名代替考试或替考者主动承认代替他人考试;
(十三)其他扰乱考场秩序、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
第三条以下行为属于考试作弊:
(一)在闭卷考试中,故意将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书籍、笔记、参考资料、字典(含具备字典功能的计算器)、作业本、纸条等文字材料放在课桌内、桌面上、试卷下、或贴身藏匿(无论是否抄看);
(二)将与考试有关的内容书写在考场的桌面上、墙面上、座椅上、抽屉内或衣物、肢体上等处(无论是否抄看);
(三)考试过程中传递试卷或答案;
(四)利用网络、通讯设备或具有存储功能的设备藏匿、偷听、偷看、拷贝、抄袭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五)抄袭或者默许、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六)有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等行为经警告仍不改正者;
(七)利用上厕所或其他机会在考场外偷看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八)故意销毁试卷、答卷等考试材料;
(九)评卷过程中,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答卷答案雷同可以认定为抄袭的;
(十)考前窃取试卷或答案,或考试结束后盗走试卷,或考后偷改答卷或分数;
(十一)由他人冒名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或二人在答卷上互写对方的姓名;
(十二)在以上情形中实施组织行为者;
(十三)其它的影响考试公正性、产生虚假成绩的行为。
第四条考试违纪的处理规定:
(一)有第二条(一)至(十一)、(十三)情形之一者,监考人员可以当场要求学生予以改正,或终止其考试;不予改正或拒绝停止考试并离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该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
(二)有第二条(十)情形者,给予记过处分,该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
(三)有第二条(四)、(八)、(十二)情形者,违纪人员一并处理;
(四)有第二条情形之一者,且辱骂、威胁监考人员、其他学生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已经受记过或以上处分,现又因考试违纪要受记过或以上处分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考试违纪者允许参加下学期的期末补考。
第五条考试作弊的处理规定:
(一)有第三条情形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该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有第三条情形之一者,且辱骂、威胁监考人员、其他学生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找校外人员替考,或在国家、省级统考中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校期间已经受记过或以上处分,又考试作弊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有第三条(三)、(五)、(六)、(九)、(十一)、(十二)情形者,作弊人员一并处理;
(六)考试作弊者不允许参加下学期的期末补考而应当重修;
(七)对有作弊行为的学生,该学年不能评为优秀学生,不能评奖学金,学生干部作弊,应撤销其职务;
第六条处理程序:
(一)监考人员或巡考人员应将违纪和作弊学生的姓名、学号和主要情节在《考场登记表》上如实记录或另写成书面材料,连同物证等送交教务处;
(二)教务处审查《考场记录表》,必要时可要求监考教师写出详细的情况说明;
(三)教务处通知学生处对涉嫌违纪、作弊的学生进行审查,就入校以来所受处分情况填写《学生入校以来受处分情况记录表》;
(四)教务处要求学生所在系通知学生就违纪、作弊问题写出书面说明或检讨;
(五)学生所在系根据问题性质、学生表现依照文件经系主任会议(可通知辅导员参加)研究后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填写《学生违纪、作弊问题处理意见表》,必要时可附加书面说明,加盖公章,在教务处通知后的24小时内连同学生的说明或检讨一并交教务处;
(六)教务处审查相关材料,必要时可要求系、学生以及监考教师补充有关材料;
(七)对按照文件规定应当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教务处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后发文;
(八)对按照文件规定应当给予记过、留校查看、开除学籍处分的,教务处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由院长办公会议决定后发文。对建议予以开除学籍处分者可视情况在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前通报学生所在系告知学生。
(九)教务处提请学院领导审批、研究时按下列次序汇总材料:
1. 教务处关于××同学考试作弊(违纪)的处理意见;
2. 考场记录表(如有监考教师的有关书面说明则列在记录表后);
3. 学生检讨或说明;
4.《学生入校以来受处分情况记录表》
5.《学生违纪、作弊问题处理意见表》
提交的材料应当是复印件,原件一律留教务处存档。
(十)教务处将相关文件报送学生处、学生所在系,由学生所在系将文件送达受处分学生,无法直接送达的,在校内公示10天,公示期满视为送达,学生对处分有异议可按照学院有关文件规定提出书面申诉。
(十一)教务处将处分文件和第(九)项所列材料合并后归档备查。
第七条 学生违纪、作弊处理的相关工作,教务处内由主管学籍考务的副处长负责,学生所在系由主管教学的副主任(科长)负责。
第八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规定自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三十日起生效,原《东莞南博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处理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规定》与《东莞南博职业技术学院关于严肃处理学生考试作弊的补充规定》废止,其他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