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2014版)》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 党支部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有计划、有步骤地把基本素质好、入党积极性高的优秀教职员工和大学生吸收到入党积极分子队伍中来,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六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部门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工作、学习部门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向所属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第七条 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采取适当方式对入党申请人员进行公示,并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第八条 入党申请人至少每季度向党支部递交一份书面思想汇报,党支部应对入党申请人进行培养和教育。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把基本素质好、入党积极性高的入党申请人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第九条 在入党申请人接受组织谈话后,可以从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报党委备案,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手册》,并在支部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十条 党支部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定期做好《入党积极分子考察手册》的填写工作,每个季度填写一次培养考察情况和积极分子的主要表现(入党动机、思想政治素质、学习、生活、工作表现等),并保证填写的内容详尽、真实;
(四)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五)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一条 党支部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二级党校”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引导他们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实践工作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二条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党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三条 入党申请人和入党积极分子因学习或工作等原因在校内调动时,调出部门党组织应将申请人的《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及《入党积极分子考察手册》等有关材料转给其调入部门的党组织。调入部门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四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五条 党支部要组织正式党员对发展对象在适当范围内进行民意测评,测评通过率须达到80%以上。
第十六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入党介绍人应由党组织关系已转入学院党委的正式党员或持中组部《流动党员活动证》流入并完成登记备案的流动正式党员担任,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七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或学习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八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函调或外调。函调材料需由发展对象及其直系亲属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委出具意见。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九条 学生发展对象应参加党委组织的业余党校发展对象培训班,教职员工发展对象要参加中共东莞市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举办的党的基本知识理论学习班,时间一般不少于24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未经培训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二十条 党支部在得到党委的批复后,要对发展对象进行张榜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发展对象的姓名、性别、所在部门、职务(职称)、来院(入学)时间、申请入党时间和受理群众意见的方式、时间、地点、电话号码等。公示期间,党员和群众如有异议或意见,各级党组织要及时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形成书面材料。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一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党委预审。
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人事、教务、学工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并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学院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三条 经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之前,必须事先报知党委,以便党委安排人员参加。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四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五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六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审批。
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除另有规定外,临时党组织不能接收、审批预备党员。
第二十七条 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八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党支部(党总支)组织进行。
第三十二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并按季度填写《预备党员考察表》中的考察内容,力求详尽、真实。党支部每半年要集中对预备党员评议一次,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
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原则上,预备党员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要求和标准应与发展对象入党时一致甚至更高。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校规,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前一个月,本人应主动向党支部提出转正申请,递交《转正申请书》。无特殊原因预备期满超过三个月,本人未向党组织递交转正申请,则不能按期转正,视情况按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处理。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并公示;支部委员会审查;组织转正答辩;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委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三十六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七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写入《预备党员考察表》,负责地转交给调入单位的党组织。
党委组织部门和党支部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不予承认。
第三十八条 党支部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九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交党委存入本人党员档案,由党委组织部门保存。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四十条 基层党组织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对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党委每半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及时上报给上级党组织。
第四十一条 党委每年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查处情况。
第四十二条 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由党委组织部门向上级党组织集中领取,由党支部按规定实名发放给发展对象,并严格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由中共广东科技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院原制定的有关发展党员工作的规定和解释,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均以本细则规定为准。
附:1.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办法
2.确定发展对象及发展预备党员管理办法
3.预备党员转正管理办法
4.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附1 :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办法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是组织发展的重要环节,为进一步规范学院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程序和做法,根据学院《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入党积极分子,是指学习和工作表现较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要求进步,积极靠近党组织,已提出入党申请的非党员同志。
第二条 按照高校组织发展的工作惯例,各党支部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确定一批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时严把质量关。
第三条 党章规定:“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另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2.本人对党有比较明确的认识,积极要求入党,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3.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在生活、工作、学习等方面表现突出,有奉献精神。
4.作风正派,团结同志,遵纪守法,能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敢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在师生中有一定威信。
5.本人政治历史清楚,学习成绩优良,上一学期(非新生)无补考、违纪行为。
第四条 对于在高中(或原单位)已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材料齐全且已转入我院党组织、进入我院后仍然积极向党组织靠拢的,原来的考察时间可以连续计算,但原则上需要参加我院各级党校组织的培训学习并取得结业证书;如果材料不齐全,必须重新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高中(或原单位)的有关材料可以作为参考。
附2:
确定发展对象及发展预备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学院《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发展对象的基本条件
第二条 政治立场坚定。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决拥护并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具有与时俱进的政治品质,言行上与党保持一致;有强烈的入党愿望,每季度至少递交一份《思想汇报》;确定积极分子时间一年以上,学生通过二级党校组织的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教职工通过东莞市社会组织工委党的基本知识培训并结业;本人、其直系亲属及社会主要关系政治历史清楚。
第三条 学习目的明确。能够努力刻苦地学习、钻研专业文化知识,学习态度端正;具有较高的求知热情、扎实的专业基础、较强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能够圆满完成各项学习任务;前两个学期内,普通学生学习成绩综合排名需达到班级前1/5,学生干部学习成绩综合排名需达到班级前1/3。
第四条 工作成绩显著。教工要在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各项工作中做出贡献,做到为人师表,治学、治教严谨,教职工年终绩效考核排名要在所在部门前1/2。学生要在“三风建设”活动、团学活动、志愿服务、社会实践、校园文化活动中表现出色,争先创优。学生干部工作认真负责,有明显业绩。前两个学期内,学生素质拓展成绩不低于30分。
第五条 模范作用突出。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在各方面发挥骨干作用。有高度的组织纪律性,被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后,一直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未受到任何纪律处分。
第六条 道德品质优秀。为人正派,维护团结,助人为乐,有奉献精神,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在师生中有较高威信,民意测评通过率达到80%以上。
第三章 发展预备党员的条件
第七条 符合以上要求并被确定为发展对象,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才可发展为预备党员:
1.在全国、省、市级代表学院参加的各类竞赛活动中获得三等奖以上者;
2.教职工获得过国家、省、市有关部门授予的各种奖章、荣誉;学生获得过国家、省、市级奖学金;
3.在校表现优秀,个人获得过两项院级以上表彰(院级以上表彰指:以院级组织、人事处、教务处名义组织的教职工评选项目;以学生处、团委名义组织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团员”、“优秀志愿者”等评选项目。学生获得的学院各种兴趣爱好类比赛奖项不包括在内);
4.教职工年终考核,被评为“优秀”者;
5.具备以上任一条件者,在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爱校活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者,可考虑优先发展入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发展:
1.入党动机不纯,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素养不高,不愿意参加学院、系部和班级组织的各项政治活动、实践活动和公益活动的;
2.在校期间违反校纪校规受处分未解除的;
3.从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到发展对象的考察期不满一年的;
4.教职员工来院时间不足两年的;
5.发展前两个学期普通学生学习成绩综合排名未达到班级前1/5、学生干部学习成绩综合排名未达到班级前1/3的,学生素质拓展成绩低于30分的;
6.学生发展对象发展时,前两学期内有补考课程和未修满规定学分的(因特殊原因,经查实,提交党委会讨论后决定);
7.教职员工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年终考核,排名低于所在部门1/2以下的;
8.未经二级党校入党积极分子培训、院党校发展对象培训和市社会组织党的基本知识理论学习班培训的,或经培训后未顺利结业的;
9.公示时,群众有举报,经查实确有问题,不符合预备党员条件的,不予发展。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我院制定的有关接收预备党员的规定和解释,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附3:
预备党员转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学院《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预备党员经过预备期间的考察,应时刻按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自觉地接受党组织对自己的教育和考察,争取按期转正。原则上,预备党员转正的要求和标准应与发展对象入党时一致甚至更高。
第二章 预备党员的转正条件
第三条 要有坚定的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习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知识,深刻理解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纪律、党员的义务和权利,进一步端正自己的入党动机。
第四条 努力完成党组织交给自己的各项任务,密切联系群众,在学习、工作、生活等各方面起先锋模范作用。在努力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要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
第五条 要经常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情况,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积极履行党员的义务,在党内生活的实践中了解和行使党员权利;每季度至少递交一份《思想汇报》,并按月交纳党费。用入党誓词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动,自觉主动地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
第六条 毕业生预备党员转正,需要其所在工作单位出具该同志在工作期间的工作表现、思想状况等情况的证明;教职工预备党员转正,需要在年终绩效考核中,排名在所在部门前1/2。
第三章 预备党员的转正手续
第七条 经党支部一年的考核,确定具备党员条件的,办理转正手续,经过上级党组织批准,方可成为正式党员。预备党员不能提前转正。
1.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本人向所在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2.党小组讨论,提出意见。
3.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
4.党支部委员会审查。
5.党支部组织转正答辩。
6.党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
7.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8.党委讨论审批后,将审批结果通知党支部,党支部要在党员大会上宣布。支部书记要同新党员进行一次认真的谈话,提出新要求,鼓励转正党员进一步严格要求自己,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争做优秀共产党员。对延长预备期和被取消预备资格的,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要正确引导。
第四章 延长预备党员预备期
第八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仍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时,需要延长预备期继续进行考察和教育的,一般有以下四种情况:
1.入党时有某些缺点,在预备期间转变不明显,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但本人愿意继续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决心按照党员标准去做的;
2.入党时基本具备党员条件,但入党后不能严格要求自己,在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出现一些较严重的缺点,经党组织指出后,愿意改正的;
3.入党后犯了一般性错误,本人检查认识深刻,下决心改正错误的;
4.入党后表现一般,党组织认为应该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的。
延长预备党员预备期,同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不是党的纪律处分,但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九条 根据党章和有关文件规定,预备党员延长预备期的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或长于一年。预备党员延长预备期,无论延长一年或少于一年,期满后仍不具备正式党员条件的,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不能再次延长预备期。
附4:
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保证发展党员工作的质量,保证发展党员质量和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广东科技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指的“责任追究”,是根据“谁介绍谁负责,谁经办谁负责,谁预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针对违反发展党员工作程序,未能坚持党员标准和不履行发展党员工作职责的行为及情况,对相关党组织及责任人给予责任追究。
第三条 属以下情况之一的,对党委及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1.党总支(支部)上报接收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未按规定时间内召开会议审议、表决和审批的;
2.未召开党委会而签署审批发展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意见的;
3.将上级党组织及学院党委规定不能发展的对象予以审批的;
4.档案材料未按规定及时归档、丢失,或故意篡改档案材料的。
追究责任,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口头批评、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或进行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取消相关责任人评先评优资格。
第四条 属以下情况的,对党总支(支部)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1.将未提交入党申请书的同志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直至发展入党,或未经过支委会讨论研究而确定其为入党积极分子的;
2.未能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未吸收他们听党课、参加党内活动及培训的;
3.未能每季度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并作考察记录的;
4.将未经一年以上培养教育的入党积极分子确定为发展对象的;
5.未能听取党小组和培养联系人的意见,未经支委会讨论和同意,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
6.未按规定将发展对象进行公示,或对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未能进行认真调查而予以发展的;
7.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自传、政审调函、《入党积极分子考察手册》、《入党志愿书》、转正申请书、《预备党员考察手册》等考察材料不全或填写有误而上党员大会讨论的;
8.在接收预备党员或讨论预备党员转正时,未按规定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的;
9.支委会确定发展对象后,无特殊情况未能在十天内将发展对象的入党材料上报党委,或未能在十天内将接收预备党员或通过预备党员转正的大会决议及有关材料上报党委的;
10.未能每季度对预备党员进行一次考察,且无考察材料的;
11.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提交转正申请后未能按时讨论转正,或预备党员拒不提出转正申请,未能按时讨论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的;
12.未召开党员大会而接收预备党员或给予预备党员转正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
13.将党委规定不能发展的对象发展入党的;
14.对符合入党条件的申请人,党支部无正当理由,不及时进行会议讨论或故意刁难的;
15.其它违反发展党员工作有关规定的。
出现以上情况之一的,党委将对党总支(支部)给予批评,并限期整改;当年过失两次及以上的,对该党总支(支部)给予通报批评,同时取消该党总支(支部)和书记、委员(含行政职务)当年评先评优资格,扣发半年党务干部津贴;对严重违反发展党员工作有关规定或给学院党建工作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党总支(支部)书记、委员,撤销其党内职务,有行政职位的交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处理。
第五条 无特殊情况下,无培养学生任务的党支部在任期内两年未发展党员的,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党支部连续三年未发展党员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对党支部书记故意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必须进行调整。
第六条 属以下情况之一的,对培养人、介绍人、考察人进行责任追究:
1.未能认真了解发展对象对党的认识、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作风等,对其重大问题未能如实向党组织汇报的;
2.未能按要求在发展对象的《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手册》、《入党志愿书》上填写自己的意见,未能向党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真实情况的;
3.未能尽到培养考察职责,对考察对象进行教育帮助的;
4.未能尽到预审职责,把关不严,将程序不规范、手续不完备的发展对象予以通过的;
党总支(支部)必须对相应责任人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
第七条 对违反学院《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等发展党员有关规定,弄虚作假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把明显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拉入党的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如有行政职位的交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处理。
第八条 本制度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