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民考取我市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自愿迁移户口或从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毕业后迁移户口到我市,或本市生源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学生因退学迁回原籍的,由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部门以及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负责办理。外省籍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在我市就业迁移户口,按照省外户口迁移政策需提供《准予迁入证明》的,由市公安局治安巡警支队户政科负责办理。
(二)办理学生入学(退学)、毕业生入户,应该具备以下资料:
1.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录取的学生入户:
(1)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的《迁移证》;(2)《录取新生名册》;(3)《新生入学通知书》(必须加盖广东省招生委员办公室录取专用章);(4)居民身份证。
2.本市生源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学生因故退学申请入户的:
(1)高等院校生(含研究生)、技工学校学生凭学校批准文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凭学校的批准文件或证明;(2)《户口迁移证》;(3)居民身份证;(4)原籍家庭户口簿。
3.本市生源已将户口迁入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的毕业生未落实工作单位,要将户口迁回原籍入户:
(1)《毕业证》;(2)《户口迁移证》;(3)居民身份证;(4)原籍家庭户口簿。
4.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入户:
(1)户口已迁入院校的,出具院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的《户口迁移证明》;户口未迁入院校仍在原籍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根据就业报到证明签发的《户口迁移证》;(2)市人力资源局、教育局干部介绍信;(3)双方签订的工作合同或用人单位的接收证明;(4)居民身份证;(5)本市生源毕业生要求在原籍办理入户的,出具原籍家庭户口簿。
5.外省籍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在我市就业迁移户口,按照省外户口迁移政策需提供《准予迁入证明》的需提供以下证件(原件及A4纸复印件)、证明材料:
(1)申请人书面报告(需工作单位加意见和盖公章);(2)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3)市人事部门接收证明(《毕业生登记表》和《干部介绍信》或《毕业生分配介绍信》);(4)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到市公安局治安户政办证厅办理户口准迁证,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理。
6.应届大中专毕业要求迁入自有住房立户的,应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股(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提交入户申请材料,办理时限为25个工作日。申请人须提交上述证明材料外,还须提交入户地村(居)委会接收证明。
(三)收费:《准迁证》4元/张,《户口迁移证》4元/张,《户口簿》10元/本。
(四)证件有效期:《准迁证》40天、《户口迁移证》30天。
链接:http://www.gddg110.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dgjch/s14428/15997.htm